協會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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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logo寓意介紹:
甘肅省管道保護協會章程(2021年7月29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協會名稱:甘肅省管道保護協會。
英文名稱:Pipelin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Gansu Province,縮寫 PPAGP。
第二條 性質
本協會根據國務院《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由下列單位和人士自愿參加組成:甘肅境內從事油氣輸送管道建設、運營、維護等企事業單位;與管道存在交叉相遇關系的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企事業單位;有關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團組織;熱心管道保護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本協會經甘肅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代表本行業公共利益,是非盈利性的地方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協會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為宗旨,維護法律權威、保護管道安全,促進地企合作、營造和諧環境,為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指導單位是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登記機關是甘肅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廣場南路51號1033室,郵政編碼730030。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業務范圍
宣傳培訓、咨詢服務、信息交流、編輯刊物、專題研究、制定標準。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開展管道保護工作,加強行業規范和自律;
(二)收集管道行業基礎資料信息,開展案例調查、收集、整理工作,及時反映管道保護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
(三)接受政府部門委托,開展調查研究,參與制定、修訂相關法規、標準,并推動貫徹實施;
(四)建立管道安全保護信息交流平臺,為會員提供法律和技術信息咨詢服務;
(五)舉辦各類與管道行業相關的培訓班、研討班和專業講座,組織會員開展合作交流活動;
(六)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以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身份參加;
(二)個人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向本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或經會長辦公會議同意;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賦予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協會設監事,行使對協會財務工作及理事、常務理事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的職權。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可實行副會長輪值制。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協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按照職能分工抓好相關工作的領導和落實。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于政府撥款和補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1年7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