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企業和相關人員開展日常巡護應做好哪些工作
來源:《管道保護》2024年第2期 作者: 時間:2024-4-15 閱讀:
問:
管道巡護是保護管道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具體需要做好哪些巡護工作?有哪些權利和義務?遇到威脅管道安全的行為應該如何處理?
《管道保護》法律顧問: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
管道巡護是指管道企業安排或委托專門人員定期對管道設施進行巡查、保護,并按規定對管道本身狀況和可能影響管道安全的人為活動及自然因素及時發現、制止、糾正、記錄、報告處理的全過程。主要內容包括:對管道線路、陰極保護系統、清管站、閥室、跨越設施、測試樁、里程樁、標志樁等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定期測試管道沿線的陰極保護電位;發現因外部人為原因造成的隱患,對管道造成危害、影響的情況及時制止、糾正或者向管道企業、管道沿線政府管道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發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時進行特殊巡線檢查,及時修護地質災害治理或水工保護工程,清除管道防護帶內的深根植物等等。管道巡護是發現管道安全隱患、保障管道安全的主要措施之一。
管道企業有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和技術裝備對其所轄管道進行日常巡護的義務。管道巡護制度一般包括巡護方式、巡護頻率、巡護內容、信息傳遞、對巡護所發現隱患的處理程序、監督檢查、獎懲規定等基本內容,管道企業應結合所轄管道的實際情況,包括地理環境、人口密度、社會環境、氣候以及管道輸送的介質等特點,形成符合實際且切實可行的管道巡護制度。管道企業可以根據管道沿線的地理、民情、社情、社會依托等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選擇企業自行巡護、在管道沿線雇傭巡護人員巡護、委托專業巡護公司巡護、與公安部門聯防巡護等管道巡護方式,有效開展管道巡護工作,確保管道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或有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處理和報告。對于管道標志損毀、管道附屬設施等出現故障的,要及時維修、更換;對安全措施失效的管段,要及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對違法修建建筑物等占壓管道或第三方施工等危及管道安全的,要及時予以制止或糾正;對于打孔盜油等破壞管道的行為及其他難以處理或者自身排除有困難的情形,應當依照有關治安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向管道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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