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關于“保護距離”和“距離”的規定
來源:《管道保護》2023年第6期 作者:《管道保護》 時間:2023-12-14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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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護法有關條款出現了“保護距離”“距離”和“五米范圍”幾種概念,目的是保護管道不受外部侵害以及保障管道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由于規定比較原則,往往有不同解讀,影響到法律的有效實施。我們就此話題請教了教授級高工、管道工程設計專家余志峰。
余志峰認為,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要求管道建設選線應當與建(構)筑物保持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雖然沒有明確保護對象是建(構)筑物還是管道,但我的理解主要是對建(構)筑物的保護,原因是在選線時這些建(構)筑物已經存在。《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規定“原油、成品油管道與城鎮居民點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5 m”,《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規定“埋地管道與建(構)筑物的間距應滿足施工和運行管理需求,且管道中心線與建(構)筑物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5 m”。兩部設計規范的條文解釋都是從管道安裝、保護管道、滿足運行需要的角度來規定的最小距離,而不是保護建(構)筑物。由于目前國家和有關部門沒有針對管道與建(構)筑物之間的保護距離做出具體規定,所以這個最小距離很容易被解讀為是對建(構)筑物的保護距離,顯然與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的本意是不符的。
針對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一條關于“距離”的概念,余志峰認為,該條規定修建居民小區、學校、醫院、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等與管道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同時又提出“前款規定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應當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 。其目的非常明確,即保護管道和建筑物安全(人員安全),同時兼顧我國土地緊缺的國情。它既包含了第十三條“保護距離”的含義,也包含了第三十條“五米”的含義。保護人員安全的距離需要考慮的因素較多,包括管道本體(失效模式、規格、壓力等)、建筑物的類型(一般建筑、人口密集建筑等)及人員分布情況(在位時間、逃生通道、戶內、戶外等)等。過分強調人員安全(如零傷亡),則需要確定的距離很大,不利于土地利用,同樣如果只考慮節約用地,距離很近則人員安全得不到保障,容易發生重大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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