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管道保護層面管線綜合規劃技術原則探討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劉瑤 徐虹 時間:2019-5-14 閱讀:
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改革開放以來,城市化發展快速推進,地上高樓大廈飛速增長的同時地下市政管網設施卻日漸老化,陸續暴露出許多問題。如不重視對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造成地下管線資料殘缺,導致管理混亂、維護成本高、各種事故層出不窮,已成為制約城市發展的瓶頸,而這顯然與高品質的城市生活環境需求相悖。
2013年,青島市黃島開發區發生原油管道泄漏爆炸重特大事故。隨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 27號),要求各城市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對各類專業管線進行統籌,結合城市未來發展需要及軍事管線建設需求,合理確定管線設施的空間位置、規模、走向等。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加強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地鐵建設等規劃的銜接和協調,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地下管線建設規劃的基本依據。
目前,國內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的城市較少,沒有成熟的做法和經驗,筆者僅對管線綜合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進行探討。
1 平面布置原則
管線應嚴格按規劃路網布置,盡量避免路網不一致情況下工程管線的遷改及對用地造成影響。主干線路應靠近分支管線多的一側,不宜從道路一側轉到另一側。工程管線應根據道路的規劃橫斷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面。位置受限制時,可布置在機動車道或綠化帶下面。
管線布局需結合用地規劃,綜合優化各專業管線需求。對原有管線無法滿足使用需求、亟待改造的管線,應通過原線位抽換管線,充分利用地下空間,減少地上破壞。
1.1 管線避讓原則
壓力管線與重力管線發生交叉沖突時,壓力管線宜調整管線高程以化解矛盾。其中,給水、供熱、燃氣等工程管線多使用易彎曲材質管道,可以通過局部彎曲方法進行管線高程和坐標調整,從而解決工程管線交叉矛盾。因主干管線管徑較大,調整難度大,加之過多調整主干線的彎曲度將增加系統阻力,進而提高輸送壓力,增加運行費用,故應盡量避免對主干管線局部彎曲。
1.2 路側的布置原則
按照城市道路市政管線布置一般原則,在道路東側或南側自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依次布置電力、給水、再生水、雨水等管線;在道路西側或北側自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依次布置通信、燃氣、污水等管線。當人行道、綠化帶寬度受限情況下,雨水、污水管道可布置在慢車道(輔道)或車行道下,海綿城市相關設施設置在綠化帶等區域時,市政管線應考慮必要的避讓。
2 豎向布置原則
在滿足管線最小覆土深度及符合生產要求的情況下,地下管線應力求淺埋,以減少土石方工程量和方便施工。地下管線的布置,應考慮一次開挖的可能 性,管底部高差也不宜過大,從而減少基礎工程量,降低工程造價。應當優先保證重力流管線的坡度,滿足工程管線覆土深度及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等要求,并保證重力自流管線在流向上的坡度要求。
2.1 豎向排布順序
管線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順序宜為:通信管線、電力管線、熱力管線、燃氣管線、給水管線、再生水管線、雨水排水管線、污水排水管線。當工程管線豎向位置發生矛盾時,壓力管線讓重力管線;可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分支管線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在交叉口處應盡量減少管線避讓產生的管道彎曲次數。
2.2 交叉點的豎向協調
市政管線種類眾多,從管線豎向適應能力和下階段豎向協調的難易程度來分,可以分為壓力管和重力管。壓力管對于管線的豎向不敏感,在規劃以后的工程實施過程中有很強的協調能力,所以壓力管不是豎向綜合的重點。而重力管線由于其內的介質靠重力傳輸,對于管線的豎向極為敏感,特別是對于下游、規模較大的管線及其管網系統,一旦規劃確定,在以后的實施過程中,單個局部工程難以通過豎向的調整來解決本布局片區的問題,即使調整,也將引起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巨大的系統性調整而難以實施。所以在規劃階段,這些規模較大的管線的豎向問題應該盡早的進行分析核查,確保規劃階段的方案穩定。
3 設施綜合布置原則
3.1 基本原則
規劃管線應根據城市道路條件,經濟合理安排走向和管位,同時滿足道路和其他相關工程的建設要求,確保地下管線之間、地下管線與相鄰建構筑物之間的安全。
應充分利用現狀工程管線,當現狀工程管線不能滿足需要時,經綜合技術經濟比選后可廢棄或抽換。管線的布置應與城市現狀及規劃的地鐵、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相協調配合。敷設方式應根據地下管線內介質的性質和生產安全交通運輸施工檢修等因素,經濟技術比選后擇優確定。
3.2 安全要求
(1)地下管線與相鄰管線建構筑物之間的安全間距應滿足GB 50289―2016《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GB 50838―2015《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等國家和省、市相關標準的要求。
(2)當管道內的介質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質時,嚴禁穿越與其無關的建構筑物生產裝置及儲罐區。
(3)特殊管道及可燃、危險品等的長輸管道應避開城鄉建設用地。確需穿越的,應按照規范要求規劃設計,并避開人口密集以及重要基礎設施集中的區域,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進行必要的安全影響評估。不應在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特殊管道及可燃、危險品等的長輸管道以及生產經營性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其他地區新建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線等地下設施時形成密閉空間,且距離應滿足標準要求。
(4)在涉及各類危險管線專項規劃編制以及相關審批及建設時,除了考慮各類危險管線與市政管線之間的位置關系外,還應考慮各類危險管線與現狀及規劃建筑之間位置關系的合理性。
3.3 管線安全保障
規劃管線在實施階段應依據有關標準規定,進一步進行凈距等空間要素的確認,部分管線強條是不可逾越的。比如燃氣管道的GB 50028―200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關于規范公路橋梁與石油天然氣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發〔2015〕 36號)以及各城市出臺的對管道與周邊建構筑物的間距要求,切記安全保護范圍是規劃設計中必須遵守的準則。
城市中擬建油氣管線,特別是高壓及以上壓力管道很少在城市建成區,難以在管線綜合規劃中全部表達。建設時應根據相關的壓力等級,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必要的安全評估等前期工作,確保管線自身的安全以及管線所在片區的城區安全。
對于已經建成的管線應進行相關手續的確認,運營管理單位應做好安全保護工作,保證管線本體以及在各種運行狀態下城市的安全。已經建成的高壓及以上壓力等級的油氣管線中,存在一部分管線與建成區較近的情況,管線綜合規劃時對不滿足規范要求的區域提出建議,由運營管理單位按相關規定對管線進行核查,確保安全。
作者:劉瑤,女,陜西寶雞人,碩士,畢業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學,現為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工程師,主要研究市政工程,綜合防災,海綿城市及綜合管廊規劃等方向。
《管道保護》2019年第3期(總第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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