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來源:山東人大門戶網站 作者: 時間:2018-12-12 閱讀: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
《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30日
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運行保護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維護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以下簡稱管道)的規劃建設、運行保護、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海上管道、城鎮燃氣管道以及石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和廠際管道的保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
本條例所稱管道包括管道以及管道附屬設施。
第四條 管道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政府領導、部門管理、社會監督、企業負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完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協調解決管道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社會公眾參與管道保護的獎懲機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道保護的部門(以下簡稱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以及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做好管轄區域內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管道企業是管道建設、保護和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管道保護義務,執行國家技術規范和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并組織實施本企業管道巡護保養、隱患防治和應急救援等制度和操作規程,宣傳管道安全與保護知識,確保管道安全運行。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管道保護法律、法規和管道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提高公眾保護管道的法律意識,并對危害管道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全國管道發展規劃和全省能源規劃,編制全省管道發展規劃,并與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相協調。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管道發展規劃,編制市管道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涉及既有管道改建、搬遷的,對符合原規劃要求建設的管道,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補償方案;對不符合原規劃要求建設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義務。
第十一條 管道企業應當根據管道發展規劃編制本企業管道建設規劃,并將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送擬建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
納入城鄉規劃的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新建管道的選線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的安全保護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并避開下列區域:
(一)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二)機場、火車站、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居民小區等人口密集區;
(三)重要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等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的區域。
因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款規定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經專家評審論證后,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防護方案涉及的區域跨縣(市、區)的,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防護方案涉及的區域跨設區的市的,報省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管道建設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管道建設涉及臨時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并在合同中列明相關權益人,告知相關權益人有關補償事宜。
因管道運行和管道保護,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還應當按照管道建設時土地的用途,綜合考慮土地使用功能受影響的程度等因素,對相關權益人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管道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管道建設,并按照國家管道工程建設有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確保工程質量。
管道確需通過地質條件復雜、人口密集等特殊區域的,管道企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 管道的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管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管道建設使用的管道產品及其附件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十六條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在管道沿線設置標志樁、里程樁、加密樁和警示牌等管道標志。管道標志毀損或者安全警示不清晰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第十七條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時,法律有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確定的原則協商處理。
第十八條 管道建成后,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管道企業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下列管道保護的事項進行專項驗收:
(一)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是否存在深根植物或者建筑物占壓的情況;
(二)管道建設是否符合經批準的防護方案;
(三)管道標識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管道企業應當在管道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竣工測量圖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管道跨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的,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管道企業報送的管道竣工測量圖及時分送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
第三章 運行保護
第二十條 管道企業應當遵守管道運輸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護制度,配備智能化數據采集、監控系統和管道監測檢漏等技術裝備,完善維修保養措施,確保管道安全運行。
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采取安裝監控、增加巡護頻次等措施進行重點管控,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檢測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根據需要配置相應的專職護線隊伍,負責管道的日常巡護。
鼓勵管道沿線的單位或者個人參與管道保護工作。管道企業可以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委托巡護協議,確保巡護規范、有效。
第二十二條 管道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管道企業的日常巡護、檢測、維修保養和事故搶修等作業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礙管道企業進行日常巡護、檢測、維修保養等作業活動。
第二十三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形成常態化、規范化管道保護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并處置管道安全隱患。
對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管道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排除;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向當地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排除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排除。
第二十四條 管道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停止運行、封存的管道需要重新啟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合格,并在啟用前告知原備案的管道保護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從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鉆、頂管等方式進行施工作業的單位,應當事先向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查詢作業區域的管道數據資料,并進行現場確認,防止破壞既有管道,確保管道安全運行。
第二十六條 從事可能影響管道保護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管道保護措施和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七日前書面通知管道企業,由管道企業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保護安全指導。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或者關閉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或者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或者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在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造區域范圍內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七)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米地域范圍內,拋錨、拖錨、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進行的養護疏浚作業除外。
第二十八條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或者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或者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九條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和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修建下列建筑物、構筑物的,建筑物、構筑物與管道線路和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區、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變電站、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
第三十條 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范圍內,禁止采石、采礦、爆破。但是,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作業的,應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管道保護措施,方可實施。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健全應急救援體系。
第三十二條 管道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管道企業、社會組織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增強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管道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管道企業的應急預案應當與當地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相銜接,并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因施工作業、應急搶修或者其他原因減少油氣輸送量或者停止油氣輸送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受影響的下游用戶,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及時報告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發生管道事故的,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按照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管道保護、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六條 發生管道事故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擴大。
管道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管道企業的事故搶修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管道保護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外部重大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管道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督促管道企業履行管道保護主體責任。
第三十九條 省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全省管道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平臺,健全管道信息數據采集、共享和管理機制,為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防洪搶險以及應急處置提供信息服務,提高管道保護信息化管理水平。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所轄管道信息系統,與全省管道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實現數據共享,并對其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安機關指導、監督管道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維護管道企業周邊、管道沿線、管道建設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處非法占有、破壞管道和盜竊、哄搶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組織管道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做好壓力管道設計、管道元件制造、管道安裝單位資質的行政許可,對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裝、使用過程中的法定檢驗進行監督檢查;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管道周邊建設項目的審批和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管道周邊的違法建設、施工行為;
(五)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管道臨時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審批工作,依法查處管道周邊違法采礦、采砂和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等行為;
(六)林業部門依法做好管道建設使用林地的審核審批,指導管道上方深根植物的鑒別和清理工作,規范管道保護范圍內的植樹造林活動;
(七)水利部門依法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評價報告組織技術評審,提出有關防洪安全要求的保護措施;依法查處河道管理范圍內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采砂等行為;
(八)生態環境部門指導、監督做好管道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協調做好管道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依法查處管道周邊的環境違法行為;
(九)交通運輸、通信、鐵路、電力、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本行業建設項目與管道相遇的保護措施,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管道保護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查閱、復制管道保護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管道保護要求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確定能夠立即排除的,責令立即排除;因條件限制無法立即排除的,責令限期排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阻礙管道企業進行日常巡護、檢測、維修保養等作業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管道企業擅自重新啟用已經停止運行、封存的管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鉆、頂管等方式進行施工作業的單位未向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查詢作業區域管道數據資料,造成既有管道破壞的,由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給管道企業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查處的;
(三)對應當組織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排除的;
(四)接到報告或者舉報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站、集氣站、輸油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清管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油庫、儲氣庫、裝卸棧橋、裝卸場;
(二)管道的水工防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三)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雜散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四)管道穿越鐵路、公路的檢漏裝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廠際管道,是指石油化工以及煤化工企業、油庫、油氣碼頭等互相間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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